黑龙江省君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肇东市楠扬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君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282民初700号
原告:肇东市楠扬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艳爽,职务董事长。
被告:黑龙江省君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德君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198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林口县。
原告肇东市楠扬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省君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依法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给付混凝土款1,478,193.54元及逾期付款损失。2、诉讼费用二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10日至2021年12月31日,二被告在肇东市施工期间,向原告购买混凝土,2022年1月18日,经结算,被告共计购买混凝土款为10,043,359.18元,已经给付8,565,165.64元,尚有1,478,193.54元没有给付,被告在对账单上签字。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剩余混凝土款,被告拒不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黑龙江省君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的住址不明确,无法找到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肇东市楠扬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晓秋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杜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