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6民初278号
申请人:山东商涛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原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原龙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河北圆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鹿泉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商涛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圆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存款140万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并于2022年1月24日预交申请费5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圆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商涛工程施工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