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圆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圆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6民初1154号 原告:**,住德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原龙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圆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圆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崔来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