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9746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静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双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双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镇杨各村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90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与被告河北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庭下自行和解,经结算,***已支付欠付租金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80元,减半收取计1,040元,保全费1,020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 昆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