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9746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静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双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双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镇杨各村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90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与被告河北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庭下自行和解,经结算,***已支付欠付租金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80元,减半收取计1,040元,保全费1,020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 昆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