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净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宁晋县亚金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与河北净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28民初1160号之一
原告:宁晋县亚金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凤凰镇小柳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好,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净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兴达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克照,邢台市桥东区申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申战强,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
原告宁晋县亚金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净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战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宁晋县亚金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晋县亚金钢材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晋县亚金钢材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宁晋县亚金钢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郭永来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杨卿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闫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