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净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宁晋县亚金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与某某、河北净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28民初3717号之一
原告:宁晋县亚金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凤凰镇小柳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战强,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
被告:河北净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经济开发区兴达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晋县亚金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申战强、河北净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宁晋县亚金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北净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晋县亚金钢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河北净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