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净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宁晋县亚金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与某某、河北净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28民初3717号
原告:宁晋县亚金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凤凰镇小柳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申战强,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
被告:河北净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经济开发区兴达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宁晋县亚金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申战强、河北净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张成令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