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净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宁晋县亚金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与河北净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28民初1160号
原告:宁晋县亚金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凤凰镇小柳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好,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净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兴达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克照,邢台市桥东区申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申战强,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晋县亚金钢材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净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战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来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适用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来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杨卿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闫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