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净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邢台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净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502执480号
申请执行人:邢台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净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台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净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冀0502执4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戴树立
人民陪审员解涛哲
人民陪审员*迪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