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瑶岑钢结构有限公司

西安邦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苏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江苏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江苏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江苏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张家港乘航分公司、江苏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江苏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04执异74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西安邦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丰禾家园三号小区院内办公综合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彭孟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磊,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张家港开发区(杨舍镇塘市新泾中路)。
法定代表人:席德洪,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办108国道豁口十字路北。
负责人:王春明,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江苏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高新大道以南高新十九路以东。
负责人:刘高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江苏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塘市新泾中路。
负责人:席德洪,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江苏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张家港乘航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农义村。
负责人:王春明,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江苏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上海北路611号(滁州国际商城B区)27幢227室。
负责人:顾文达,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江苏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华西办土地坡村。
负责人:戴正达,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邦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苏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西安邦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申请追加第三人江苏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江苏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江苏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张家港乘航分公司、江苏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江苏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西安邦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第三人为(2019)陕0104执253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依据贵院作出的(2018)陕0104民初7052号民事判决书向贵院申请执行,经贵院审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以(2019)陕0104执2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被执行人江苏瑶岑钢结构有限公司下设江苏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江苏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江苏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张家港乘航分公司、江苏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江苏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等5个分支机构,上述公司均处于开业状态,可以执行其财产。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的,可以直接执行其分支机构的财产。故申请法院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以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西安邦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苏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邦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8)陕0104民初70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1215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9)陕0104执253号。2019年5月29日,本院以(2019)陕0104执2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2018年10月25日,江苏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江苏瑶岑钢结构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本案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分支机构的财产,不需经过追加程序。故申请人西安邦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追加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西安邦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追加第三人江苏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江苏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江苏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张家港乘航分公司、江苏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江苏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为(2019)陕0104执253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李 坤
人民陪审员  张东玲
人民陪审员  唐 超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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