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瑶岑钢结构有限公司

江阴市吉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江苏瑶岑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81执7179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吉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苏港路18号4号楼211室。
法定代表人刘仲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博尧,上海天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办108国道豁口十字路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瑶岑钢结构有限公司(原江苏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塘市新泾中路)。
法定代表人刘必斧。
被执行人***,男,1975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被执行人***,男,1960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吉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江苏瑶岑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的(2018)苏0281民初156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江苏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应支付江阴市吉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157614.79元及利息、江苏瑶岑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16030元、保全费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查询、调查,执行到36177元发还申请执行人;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陕D×××××汽车一辆,但未能实际扣押到案,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决定书、调查、谈话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及财产能否处置。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执行到36177元发还申请执行人;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陕D×××××汽车一辆,但未能实际扣押到案,除此之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叶锋
审判员  施君晟
审判员  韩鹏彦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薛丹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