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瑶岑钢结构有限公司

扬州市铁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江苏瑶岑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12执恢451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铁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原名:江都市铁牛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刘松玉,总经理。
被执行人:*****结构有限公司(原名:江苏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塘市新泾中路)。
法定代表人:刘必斧,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铁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本院作出的(2010)江商初字第02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铁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结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41151.98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4917元。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3591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2021年1月28日、2021年2月1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网络资金、保险、证券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登记信息。
3、本院通过扬州市江都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无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予以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予以发布。
5、本院通过查询关联案件,发现*****结构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有大量执行案件,且多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此外,2021年1月5日被执行人在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有破产案件立案,案号为(2021)苏0582破3号。
6、上述信息及执行情况,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告知,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无异议,予以认可,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自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综上所述,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无执行到位款项。经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已进入破产程序,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申请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峰
审 判 员  田鲁敏
审 判 员  刘江龙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 俊
书 记 员  孙国悦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