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瑶岑钢结构有限公司

西安汉纳工贸有限公司与江苏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江苏瑶岑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陕01**执1058-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汉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贺小勇。
委托代理人:陈立宏,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该公司。
被执行人:江苏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负责人:王春明。
被执行人:*****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刘必斧。
申请执行人西安汉纳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的(2019)陕0111民初5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苏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结构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汉纳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苏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结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0000元、案件受理费4076元、公告费6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77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结构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江苏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结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有价证劵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结构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对被执行人江苏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结构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惩戒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西安汉纳工贸有限公司,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江苏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结构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124676元债权及利息未实现。经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西安汉纳工贸有限公司,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令坤
审判员  李建正
审判员  张华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新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