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瑶岑钢结构有限公司

江阴市吉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瑶岑钢结构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破申32号
申请人:江阴市吉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苏港路****楼**。
法定代表人:刘仲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博尧,上海天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露,上海天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结构有限公司(原名江苏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镇塘市新泾中路)。
法定代表人:刘必斧。
2020年11月14日,申请人江阴市吉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诺公司)以被申请人*****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瑶岑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瑶岑公司于2003年5月15日设立,注册资本5180万元,股东为自然人席德洪和王春明,经营范围为钢结构、C型钢、保温夹心板、金属压型板制造、销售、安装。根据江阴市人民法院(2018)苏0281民初15699号民事判决,吉诺公司对江苏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享有到期债权3157614.79元及利息等,瑶岑公司对江苏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财产不足清偿部分承担清偿责任。执行过程中,江阴市人民法院共执行到36177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2019)苏0281执7179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2018)苏0281民初1569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瑶岑公司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到期债权,有权提出破产申请。被申请人瑶岑公司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符合破产清算的法定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江阴市吉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对*****结构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季建华
审判员  刘运义
审判员  缪春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孙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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