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5民初74号
原告:重庆兴财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石云村4组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563492774P。
法定代表人:李兴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小平,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49420402Q。
诉讼代表人: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结构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汉甜,管理人负责人。
原告重庆兴财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财公司”)与被告***、冉运金、*****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瑶岑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
原告兴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33559元,并从2016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货款付清时止(截至2021年12月1日产生的利息为7837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被告***因云阳县长安跨越工程需要,向原告租用吊车,并用随车吊将被告剩余材料运送至奉节甲高,产生费用共计33559元,但被告***一直未支付租金。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下欠租金及利息,但被告迟迟不履行。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提出上述请求,望贵院依法判决。
被告瑶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2020年12月8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582破申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阴市吉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对瑶岑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了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为其管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据此,请求将本案移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2020)苏0582破申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阴市吉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对瑶岑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本案只能向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起诉,故被告瑶岑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结构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中云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苏再波
书记员温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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