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瑶岑钢结构有限公司

江苏弗洛瑞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执364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弗洛瑞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街道海港路****。
法定代表人:吴荷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博尧,上海天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露,上海天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办108国道豁口十字路北di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结构有限公司(原江苏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镇塘市新泾中路)。
法定代表人:刘必斧。
被执行人:***,男,1975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被执行人:***,男,1960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弗洛瑞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弗洛瑞斯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威龙西安分公司)、*****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瑶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9)苏0281民初152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一、威龙西安分公司应向弗洛瑞斯公司支付货款5445794.7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瑶岑公司对威龙西安分公司财产不足清偿部分承担清偿责任。二、***、***对威龙西安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威龙西安分公司、瑶岑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弗洛瑞斯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受理。
受理后,发现弗洛瑞斯公司在申请执行时未提供威龙西安分公司、瑶岑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7月2日向威龙西安分公司、瑶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限制消费令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威龙西安分公司、瑶岑公司、***、***报告财产、到庭接受询问。但威龙西安分公司、瑶岑公司、***、***未自动履行义务也未到庭接受质询。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威龙西安分公司、瑶岑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进行查询,并委托住所地(户籍地)人民法院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威龙西安分公司、瑶岑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本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扣划***名下银行存款17272元,扣划***名下银行存款1814.09元,扣除本案已执行到位款项应收执行费200元,剩余18886.09元已发还弗洛瑞斯公司。
本院已轮候查封威龙西安分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陕A×××**号汽车,轮候查封***名下车牌号为陕A×××**号汽车,轮候查封***名下车牌号为陕D×××**号汽车。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弗洛瑞斯公司,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威龙西安分公司、瑶岑公司、***、***的财产线索。弗洛瑞斯公司对本院在执行中查明的事实不持异议,也未能提供威龙西安分公司、瑶岑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委托执行函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威龙西安分公司、瑶岑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扣划了***、***的部分银行存款并已发还弗洛瑞斯公司;轮候查封了威龙西安分公司、***、***名下车辆,但本案无处置权。此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弗洛瑞斯公司也未提供威龙西安分公司、瑶岑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张峥莉
审判员  顾永刚
审判员  吉 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薛丹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