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瑶岑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江苏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2民初11625号
原告:**,男,199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睿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睿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江苏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江苏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朱桂兵、江苏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江苏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计131.5元,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