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03民初4998号
原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信都区中华大街988号红星美凯龙商务综合楼11层1**1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3093141733X。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己律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369号石韵商务楼14楼14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MA08540108。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强、***,公司员工。
原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50元,减半收取计8,025元,由原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珊珊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
附加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