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1224民初10号
原告:***,男,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庆安县建民乡建业村***。身份证号:23233010970********。
被告:**江鹏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199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庆安县物流园小区,身份证号:2323301991********。
原告***与被告**江鹏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原告在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