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品格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兰海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吉林省品格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5民初1055号
原告:吉林兰海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胡家村西湖社。
法定代表人:焦秀丽,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品格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南湖中街以西华润橡树湾(三期二区)G8栋楼605号。
法定代表人:柳沁,总经理。
原告吉林兰海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品格轩建筑工程有限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吉林兰海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向法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兰海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兰海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畅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