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飞洲集团有限公司)、金华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三为电力分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02民初1384号
原告:飞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海昌路29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三为电力分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文津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金华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金衢路1298号。
法定代表人:程军。
被告:浙江**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道西二环路268号华汇大厦第二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原告飞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三为电力分公司、金华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原告飞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飞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飞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91.50元(已减半,原告飞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11583元),由原告飞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