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02民初9101号
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对原告金华市义久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展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金华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浙0702民初910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浙0702民初9101号民事判决书第七页第15行中的“义久管道公司”补正为“展望园林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