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安浦达建筑有限公司

海安顺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南通安浦达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21执1196号
申请执行人:海安顺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崔娴,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通安浦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刘远仁。
关于海安顺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通安浦达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621民初69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据该判决书:一、被告南通安浦达建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海安顺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截止2018年10月31日的租金646877.52元。二、被告南通安浦达建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海安顺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的租金297656.62元。三、被告南通安浦达建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海安顺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自2019年7月1日起至被告将租赁物返还给原告之日止的租金(其中每逢春节扣减十五日的租金),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以返还的租赁物为基数,钢管每天每米0.005元,扣件每天每只0.003元。四、被告南通安浦达建筑有限公司交付原告海安顺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钢管190513.2米,钢管接头1698.50米,扣件69425只(运费由原告负担,力资由被告负担;没有返还或有损坏或短少,应当按照应当返还时的当前市场价格赔偿)。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租金944534.14元及钢管等。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被执行人负债较多,经多次查询,共计执行到位11447元,其余为零星小额银行存款;2、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辆登记信息;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综上,本案执行到位11447元。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因暂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暂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杨朋涛
审判员  韩良新
审判员  储 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