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安浦达建筑有限公司

南通安浦达建筑有限公司与***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21执1600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安浦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刘远仁,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9年4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海安市。
关于南通安浦达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621民初17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通安浦达建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27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0万元,自2017年8月9日起按年利率24%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本金20万元,自2017年8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本金2.7万元,自2018年10月20日起按年利率6%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因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受理。
因本次执行系重复申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本次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621执16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朋涛
审判员  韩良新
审判员  储 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