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民终23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安浦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解克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华,江苏友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9年4月27日生,汉族,住海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安顺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山,江苏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飞,江苏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通安浦达建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海安顺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海安市人民法院(2019)苏0621民初1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南通安浦达建筑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南通安浦达建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南通安浦达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24元,减半收取4012元,由上诉人南通安浦达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志刚
审判员 戴志霞
审判员 陈 卓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黄煜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