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604民初301号
原告:***,男,195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告:黑龙江省金盛伟业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金盛伟业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