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四正北方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北方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港通能源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6民初1387号 原告:河北四正北方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顺平县蒲上镇东南蒲村村东、保阜路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6089409485W。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南市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港通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丈八一路1号汇鑫IBCC座090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TYTK81Q。 负责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0年5月3日出生,满族,系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四正北方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港通能源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河北四正北方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自由体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四正北方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75元,由原告河北四正北方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庞淑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