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113执6306号
陕西港通能源有限公司、河北四正北方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港通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四正北方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供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陕0113民初137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北四正北方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港通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42667.56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案款42667.56元及执行费540元,其中案款已退付申请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113执630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9月21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