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民辖终1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港通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四正北方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顺平县村东、保阜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上诉人陕西港通能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四正北方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供气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137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陕西港通能源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中,上诉人起诉要求被上诉人偿还气款184910元,因此双方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故合同履行地为上诉人所在地并非是河北省顺平县。退一步讲,双方签订的《液化天然气(LNG)购销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甲乙双方因本合同条款或实际履行中发生争议或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成,可向合同原告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合法有效,上诉人据此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案件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供气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液化天然气(LNG)购销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可向合同原告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明确,本案适用法定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上诉人诉请要求被上诉人偿还购气款并赔偿损失,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上诉人作为货币接收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经查,上诉人陕西港通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西安市高新区XX街XX路XX号XX座XX幢XX室,属西安市雁塔区辖区,故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原审裁定不当,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1377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O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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