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国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国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沧县永鑫牌匾制作服务中心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21民初103号
原告:河北国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沧州经济开发区经八路二号15栋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6MA07XY516T。
法定代表人:宋学东,公司经理。
被告:沧县永鑫牌匾制作服务中心。住所地:沧州市沧县崔尔庄镇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21MA0A37LQ89。
法定代表人:纪志永。
原告河北国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县永鑫牌匾制作服务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因原告河北国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国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33.5元,由原告河北国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金海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尹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