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龙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信少闷、某某等与某某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9民初3644号 原告:信少闷,男,1968年6月8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南区。 原告:**,男,1988年8月3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南区。 原告:***,男,1970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南区。 原告:***,男,1970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南区。 原告:***,男,1979年1月4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南区。 原告:***,男,1966年4月8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南区。 原告:***,男,1975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南区。 原告:***,男,1971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南区。 原告:***,男,1967年8月7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南区。 原告:***,男,1966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南区。 原告:***,男,1964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南区。 原告:***,男,1955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南区。 原告:***,男,1989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南区。 原告:**来,男,1951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南区。 原告:***,男,1963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南区。 原告:**来,男,1960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南区。 原告:***,男,1953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少闷,男,1968年6月8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8月3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南区。 被告:***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朋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信少闷、**、***、***、***、***、***、***、***、***、***、***、***、**来、***、**来、***与被告***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信少闷等人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80640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小吊费、车费、油费、件费35800元;3、要求被告支付讨要工资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7400元;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13日至2019年1月28日,原告在唐山市**甸区站为被告进行污水井安装及附属工程施工,工程量、工程总额140640元,被告已支付60000元。至今还欠工资款80640元,小吊费35800元,交通费及误工费7400元,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中,并未有被告公司**或公司相关人员的签字确认,不能证明原告为被告**建筑公司提供劳务。本院自**甸区劳动监察大队调取的就原告追偿劳动报酬事宜,中铁六局唐曹铁路三标三工区项目部向劳动监察大队出具《关于积极解决唐海南站污水泵站工程拖欠信少闷等17名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回复》,回复函中中铁六局明确表示对于唐海南站污水泵站工程承包方为****建筑劳务分包服务有限公司(现用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信少闷等人应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权利,原告向***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权利,属于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信少闷、**、***、***、***、***、***、***、***、***、***、***、***、**来、***、**来、***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