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安泰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衡水安泰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冀0591行审25号
申请执行人:邢台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中兴东大街1888号。
委托代理人段路凯,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男,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衡水安泰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冀新东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81776162568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邢台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冀某社劳监罚字【2017】第38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事由:2017年12月13日申请执行人对衡水安泰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冀某社劳监罚字【2017】第38号)后,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该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对衡水安泰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共计人民币贰万元整。限期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018年8月1日,申请执行人对衡水安泰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冀某社监催通字【2018】第15号),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鉴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强制执行罚款肆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审查,本院认为,邢台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冀某社劳监罚字【2017】第38号)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申请强制执行条件,应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邢台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冀邢开人社劳监罚字【2017】第38号),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石磊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