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民初4664号
原告:***,女,195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锁,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告:中国石化集团江苏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经济开发区文汇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文昌西路456号(华城科技广场)1幢801、802、803、804、805、806、807、808、809、811、812室。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锁、中国石化集团江苏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苏东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