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集团江苏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江苏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76518号 原告:中国石化集团江苏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经济开发区文汇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化集团江苏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11月10日向原告送达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并通过书面方式告知其于七日内交费,逾期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自收到交款通知书后,未按规定在上述期间内交纳诉讼费,且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同意该案件按照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石化集团江苏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霞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