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集团江苏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石化集团江苏石油勘探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82民初9765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中国石化集团江苏石油勘探局。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石化集团江苏石油勘探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钱富良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