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恒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工贸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吉0291民初1134号 **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吉0291民初1134号原告:***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民营科技园B区六层650、651号。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工贸学校,住所地**省**市船营区农林街37号。法定代表人:***,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学校职工。原告***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跃安装公司)与被告**工贸学校(以下简称工贸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跃安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工贸学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恒跃安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陆拾叁万玖仟叁佰捌拾壹元(639381.00元);2.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月6日,原、被告就**工贸学校中医药科普实训中心装修项目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全资垫付施工,质保期一年。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的60%。然后由**市财政评审中心对工程造价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支付剩余全部工程款。该工程验收合格后,**市财政评审中心于2020年12月10日出具评审结论,工程总造价壹佰玖拾万零贰仟叁佰捌拾壹元整(1902381.00元)。其后,被告陆续支付工程款壹佰贰拾陆万叁仟元(1263000.00元),尚拖欠工程尾款陆拾叁万玖仟叁佰捌拾壹元(639381.00元)。原告多次催要工程款项,被告均以付款手续已提交为由,拒不履行付款义务。为保障原告方利益,现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工贸学校辩称:这个工程是没有问题,也都合格了,我们也确实支付了1263000元,这个钱我们学校账户实施财政管理,学校有钱,需要支付得由财政局支付,所以说这个钱我们学校说了不算,具体支付情况得由财政来支付。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6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工贸学校中医药科普实训中心装修项目。工程承包范围: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所有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20年1月12日,竣工日期2020年4月12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91天。合同价款2271888.84元。组成合同的文件: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工程质量保修书等。专用条款12.2.1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中标价格的60%。合同款余款以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结果为准支付。15.4.1约定工程保修期为365天。该工程于2020年10月15日竣工,于2020年10月末交付被告使用。**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于2020年12月10日就该工程出具《基本建设工程结算评审情况汇总表》,工程总造价为1902381元。工贸学校陆续向恒跃安装公司支付工程款1263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基本建设工程结算评审情况汇总表、**增值税普通发票、银行业务回单已经原被告当庭陈述。本院认为:原告恒跃安装公司与被告工贸学校于2020年1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双方对工程总造价1902381元并无异议。现被告已经支付工程款1263000元,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639381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判决如下:被告**工贸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39381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97元,由被告**工贸学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以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审判员***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