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822财保3号
申请人:桦甸市北台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玉民,经理。
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苛,吉林捷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春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波,董事长。
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申请人桦甸市北台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长春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营业部账户9550880212469600138的工程款195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桦甸市北台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长春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请求对被申请人长春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营业部账户9550880212469600138的工程款1950000元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营业部账户9550880212469600138的工程款1950000元,冻结期间禁止支付。
冻结期间为一年(即2021年5月24日至2022年5月24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长春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春波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佳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