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781执异21号
申请执行人(异议人):**,男,1959年9月2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被执行人:**,男,1985年7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双丰林业局建筑工程公司。
原法定代表人:李树林,职务:经理。
第三人:伊春森工双丰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世军,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葛军明,伊春森工双丰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双丰林业局建筑工程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伊春森工双丰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提供了证据:1、铁力市丰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铁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3、伊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文件伊国资办字[2017]19号复印件;4、黑龙江省双丰林业局建筑工程公司改制情况报告复印件;5、黑龙江省双丰林业局双林发[2017]28、30号改制批复文件复印件;6、黑龙江省双丰林业局建筑工程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本院审查查明,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2015)铁商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原告**回迁398.17平方米的新建楼房。如逾期不能回迁,则应向原告**一次性支付拆迁安置补偿金716,706.00元;被告黑龙江省双丰林业局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20.00元,由原告承担6,013.80元,被告**承担9,406.2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双丰林业局建筑工程公司向黑龙江省双丰林业局申请改制,改制后企业债务由黑龙江省双丰林业局负责。经伊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对黑龙江省双丰林业局批复,黑龙江省双丰林业局对黑龙江省双丰林业局建筑工程公司改制进行批复,同意进行改制。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双丰林业局建筑工程公司改制变更为铁力市丰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公司债务由黑龙江省双丰林业局负担。申请执行人**认可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双丰林业局建筑工程公司债务由黑龙江省双丰林业局承担。现黑龙江省双丰林业局更名为伊春森工双丰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要求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双丰林业局建筑工程公司变更为伊春森工双丰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双丰林业局建筑工程公司改制经黑龙江省双丰林业局批复同意,其债务由黑龙江省双丰林业局负担,申请执行人认可。黑龙江省双丰林业局已变更为伊春森工双丰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故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双丰林业局建筑工程公司的债务应由伊春森工双丰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第三人伊春森工双丰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在原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双丰林业局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邹立新
审判员 魏学雨
审判员 郭俊鹏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陈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