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铁执字第1083-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双丰林业局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双丰林业局建筑工程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铁力市人民法院(2015)铁商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无法执行,申请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铁商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厉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