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力市丰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双丰林业局建筑工程公司与邹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7民申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省双丰林业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铁力市双丰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邹明,男,汉族,1959年9月出生,住铁力市。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黑龙江省双丰林业局。住所地:铁力市双丰镇。
法定代表人:侯颖杰,该局局长。
一审被告:**,男,汉族,1985年7月出生,住铁力市。
委托代理人:高天书,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省双丰林业局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省双丰林业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2015)铁商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黑龙江省双丰林业局建筑工程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黑龙江省双丰林业局建筑工程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赟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孟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