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闫明德、河北建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普澳利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闫明德、河北建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普澳利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325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闫明德、河北建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普澳利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325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田宇******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