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682民初5069号
原告:南通恒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MA1MCU5AXP,住所地:如皋市城北街道如意新村沪润星城5幢81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南京国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052E,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大同生态产业园99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南通恒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国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通恒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通恒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恒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南通恒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