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21民初453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桥东区。
被申请人:***,男,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县。
被申请人:邢台市亚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任县任城区游雅街149号。
法定代表人:陈相平。
***诉***、邢台市亚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0140元或冻结邢台县会宁镇武支江村村民委员会应付邢台市亚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0140元,申请人己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邢台市亚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140元,或冻结邢台县会宁镇武支江村村民委员会应付被申请人邢台市亚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0140元。
申请费1120元,由***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喜庆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牛 菲
书 记 员 靳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