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亚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吴永建与刘学民、邢台市亚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21民初453号之二

原告:吴永建,男,196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

被告:刘学民,男,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

被告:邢台市亚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任城镇游雅街149号。

法定代表人:陈相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松,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娇,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永建与被告刘学民、邢台市亚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喜庆

审 判 员  李随良

人民陪审员  霍立刚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牛 菲

书 记 员  靳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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