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21民初453号之二
原告:吴永建,男,196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
被告:刘学民,男,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
被告:邢台市亚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任城镇游雅街149号。
法定代表人:陈相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松,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娇,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永建与被告刘学民、邢台市亚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喜庆
审 判 员 李随良
人民陪审员 霍立刚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牛 菲
书 记 员 靳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