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亚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邢台市宇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邢台市亚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503民初2023号 原告:邢台市宇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襄都区新东街路家园工行家属院2-1-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2MA0956WU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邢台市亚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游雅街1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63296983872。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晓阳合众(任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县。 原告邢台市宇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市亚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台市宇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邢台市亚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邢台市宇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两被告按合同支付邢台县会宁镇武支江村道路排水工程款119,300元(壹拾壹方玖仟零参佰元整),并赔付经济损失。2、要求被告方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15日,由中间人卫印克介绍,邢台市宇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人***与邢台市亚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邢台县会宁镇武支江村污水管施工工程合同。签订合同至施工完毕,邢台市亚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直未支付过工程款。期间***多次打条承诺支付,多次推诿,多次失约。后期又找来公司代表**,二人以各种理由承诺支付,再次失约,再次推诿,至今未支付过工程款。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法院支持我公司的诉求。 ***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参加庭审,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邢台市亚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与被告邢台市亚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具有劳动关系,其之间系劳务关系,***受邢台市亚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雇佣作为案涉项目的负责人参与项目管理,但公司没有授权其以个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现邢台市亚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之间的劳务关系已终止。邢台市亚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原告与***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第三方,并且欠款为84,000元,不是119,300元,该欠款是***个人对原告的欠款,不是邢台市亚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的款项,***作为邢台市亚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其在该项目中的84,000元对外欠债,邢台市亚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与原告出具的欠款证明中对其欠原告的84,000元款项作出承诺,在此工程款84,000元到达邢台市亚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由公司直接把84,000元拨付给原告,而不再经被告***之手,该款项系支付条件成就后由邢台市亚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代付行为,不是债务转让,并且此时约定的支付条件还未成就,支付节点未到达,不应当偿还原告欠款,故请求贵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15日,邢台市宇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乙方)与***(甲方)签订《武支江村道路排水及路面硬化工程合同》,中间人卫印克。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武枝江村室外排水及路面硬化工程,工程地点:邢台县会宁镇武枝江村。包工包料(不含税金)。工程承包范围:1、排水管道安装,乙方只负责安装,甲方负责挖沟填。2、路面硬化,甲方负责把路基做好,乙方负责商混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要求C25商混,路面厚度为18公分,总工程量约3万平,最后以实际工程量据实结算。路面在施工中,商混车如不能进入施工现场,甲方负责二次捣运。承包价格:1、排水主管道为钢带PE排水管,包工包料按每米160元,入户管为PCDE160每料按50元,排水井为清包工150元/个。2、路面硬化:18公分路面每平方米112元,每施工4,000平方米结算一次。付款方式:1、乙方材料进场施工2天后,甲方给付乙方材料款的50%。2、乙方每安装570米,甲方给乙方结算一次,包括570米范围内的排水井安装费。3、路面硬化每施工4,000平方米,甲方给乙方结算一次所需的材料费用人工费。4、如甲方不能按时支付乙方工程款,乙方有权停工。每延期一天需向乙方支付3%违约金。 2019年5月7日***出具证明,内容为:本人***欠邢台市宇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邢台县会宁镇武支江村新农村改造项目工程施工费,共计大写:壹拾壹万玖仟叁佰元整(119300元),此工程款于武支江村下次拨付工程款到邢台市亚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公司直接把工程款(119300元)拨付给邢台市宇泰建筑安装公司。账号:中国农业银行62×××76户主:***。本人***承诺最晚于2019年5月31日前付清。邢台市亚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邢台市宇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责人***作为证明人签字。2019年5月28日***又出具内容与上述证明大致相同,但金额为84000元的证明一份。**在该证明下署名,并标注“此款下次支付后结算”。 2019年10月30日***与***签订“武支江村污水管网工程”证明一份,内容为:500HDPE钢带增强螺旋波纹管米数647米,单价130元。PVC160入户管米数1,200米,单价30元。供应方***供应给***管材,所有款项有***全权支配给***。 庭审中,原告主张***系邢台市亚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干的是邢台市亚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该公司应承担付款义务。但邢台市亚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表示***是公司雇佣作为案涉项目的负责人管理该项目实施,公司没有授权其以个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现和***之间的劳务关系已终止。原告公司与***个人之间签订的施工工程合同邢台市亚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清楚。2019年5月7日证明已经作废,以2019年5月28日***个人向原告出具的欠款证明所替代,并且***个人承诺最晚于2019年6月15日前付清,邢台市亚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作为见证人确认,并认可***个人对原告公司的欠款,念及***系该案涉项目的负责人,其个人所拖欠的原告的84,000元工程款,邢台市亚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诺在该款项于武支江村拨付工程款到账后不经***之手直接拨付给原告公司。原告认可2019年5月7日证明原件注有“作废”一事,但主张邢台市亚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诺给转3.6万元,让他在条上写个作废,实际没有转款,因此5月7日的条还是有效的。邢台市亚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否认承诺给原告转款3.6万元一事。 本院认为,邢台市宇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签订《武支江村道路排水及路面硬化工程合同》,邢台市宇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如约履行合同,***三次出具证据证明欠款,应对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予以确认。对于欠款数额本院认为三份证明前后有差距,原、被告三方所签2019年5月7日证明原件标有“作废”字样,原告与邢台市亚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各执一词,***未到庭参加诉讼,还款3.6万元事实无法认定。故以***、***2019年10月30日最后写的供应方***供应给***管材,所有款项有***全权支配给***为证。***供给的管材合计为120,110元,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按照原来协商确定的119,300元给付,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邢台市亚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可***系该公司雇佣,作为案涉项目的负责人管理该项目实施,且认可向原告代付该84,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失,因未提交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无法查明***与邢台市亚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何种用工关系,根据原告与***2019年10月30日的协议,及原告主张按119,300元给付,被告邢台市亚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可代付84,000元的情况下,剩余款项35,300元应由***承担给付义务。***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邢台市亚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邢台市宇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欠款84,000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给付原告邢台市宇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欠款35,300元; 三、驳回原告邢台市宇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6元,减半收取计1,343元,由被告邢台市亚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000元,被告***承担3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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