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达成场站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苗岭与长春市公交建筑安装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106执271-1号
申请执行人苗岭,男,1977年11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申请执行人**,女,1959年2月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长春市公交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红旗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苗岭、**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公交建筑安装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长春市公交建筑安装公司未能按照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民一终字第42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苗岭、孙冶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收到全部款项并撤销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长春市公交建筑安装公司银行账号的查封。
终结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民一终字第4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