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鑫环宇钢结构有限公司

南宫市鑫环宇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河北洁源蔬菜种植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581民初1313号
原告:南宫市鑫环宇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南宫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1063108537B。
法定代表人:齐志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洁源蔬菜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南宫市北胡街道办事处北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1093146139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南宫市鑫环宇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洁源蔬菜种植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南宫市鑫环宇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1日,原、被告签订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生产及安装钢结构工程,同时约定了材料规格、质量标准、工程量及造价(总造价为25000元)、材料、验收及付款方式等。原告如约完成工程,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详未能送达法律手续,且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未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宫市鑫环宇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