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鑫环宇钢结构有限公司

南宫市鑫环宇钢结构有限公司、河北洁源蔬菜种植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581执343号
申请执行人:南宫市鑫环宇钢结构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宫市城南106国道旧庄村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1063108537B。
法定代表人:齐志荣,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洁源蔬菜种植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宫市北胡办事处北胡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1093146139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宫市鑫环宇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洁源蔬菜种植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南宫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581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25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诉讼费213元,执行费275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
2.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起多次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股权红利、车辆登记信息,除有900余元存款外(已被另案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本院通过南宫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南宫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宫市管理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宫支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南宫市支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登记信息。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2月30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但其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2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