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鑫环宇钢结构有限公司

南宫市鑫环宇钢结构有限公司、海逸南宫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81财保9号
申请人:南宫市鑫环宇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宫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1063108537B。
法定代表人:齐志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海逸南宫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东长街以南、凤翔路以东、朝阳街以北、经三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1MA0957AX5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海逸南宫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支行的存款17万元。申请人南宫市鑫环宇钢结构有限公司以河北邦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诉前保全担保书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宫市鑫环宇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海逸南宫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支行的存款17万元(账号:13×××46)。
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申请人南宫市鑫环宇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