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承民初字第2761号
原告许成立。
原告***。
原告袁国义。
被告承德县泰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56046020-8。
法定代表人万志勇,经理
委托代理人***。
本院审理的原告许成立、***、袁国义诉被告承德县泰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成立、***、***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成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